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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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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2000〕1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授权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请示》(青政〔2000〕4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提出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审核批复”的规定,经研究,自即日起,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省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规定,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二、你省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从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报我部备案。
三、对于你省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待其设立二、三年后,我部将视情况,对其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
授权你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关系到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事。希望你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发展本地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责任;要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而又审慎地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青海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教育部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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