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也针对山西“订婚强奸案”发声了,这场热议的案件注定仍继续引发争议。

人民日报的观点,总结起来,就是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并表示:该案件近来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针对舆论最为关切的一系列问题,法院方面也做出了正面的回应,首先,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

人民日报: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但女方还拿了彩礼,这又怎么算

笔者也坚决反对违背妇女意愿的任何性行为,但说实话,本案的复杂程度,远不是一句“违背妇女意愿”能够解释的,得结合案发时间前后发生的具体事情;人民日报随后还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很多网友想当然地认为:订婚之后,女性就是默示同意发生性行为,法律管不了。或许,被告人席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也是基于对这种问题的错误认识:“订婚”了,“办了席”,女方家庭接受了彩礼,当然可以有“夫妻之实”。但是,这一想法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与现行刑事政策不符。

看了上述解释,笔者豁然开朗了,原来按照现行的法律,订婚+办了席+女方接受彩礼,仍然不等于性行为默示同意,或许,无论本案中的男方席某某为双方结婚付出了什么,只要被害人一句违背了我的意志,那么,法律仍然是支持被害人的。

人民日报: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但女方还拿了彩礼,这又怎么算

所以,笔者支持法院对席某某判决强奸罪,因为他违背了妇女意志,至于过程中,男方为何要搞订婚+办席+男方给彩礼,只能说,男方席某某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上述这些不是法律支持的,席某某今后应加强学习法律。

到这里,本案的冲突点也浮出水面了,因为如果只是订婚,男同胞们当然不会再继续支持和同情本案的席某某,可是,令男同胞们感同身受的,是除了订婚外,女方还接受了男方了给予的彩礼和戒指等财物;当然,这里肯定又会有人跳出来说了,男方可以不给的呀!那笔者也可以回应一句,给了你就非要拿吗?这是不是也可以说明,本案的女方存在想要“占男方便宜”、“白嫖男方财物”等想法呢?因为已经拿了10万元和金戒指后,仍在法庭上甩出一句“违背了我的意志”!

要注意,女方并没有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把男方家给的彩礼和戒指退还出来,案发时间是2023年5月2日,女方将彩礼和戒指退还的时间是2024年1月31日,中间相隔了超过半年,至于为何相差那么久才退,里面的原因恐怕也只有女方家自己清楚。

所以,笔者认为,二审不能用“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这么简单一句话来忽视案件双方本身复杂的心里博弈。

人民日报: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但女方还拿了彩礼,这又怎么算

最后,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也对本案做了点评,说实话,如果只是比对法律条文来点评本案,不需要金教授出马,因为没难度,律所随便几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律师都可以点评

不过,金教授的点评,倒是总结了现今男同胞们在两性关系中的弱势点,除了订婚这样的准夫妻≠性行为默示同意外,男同胞们今后还要注意以下“坑点”、“被骗点”:

一、与女方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若寻求发生性关系务必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二、必须考虑到即便当时的氛围非常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更不可以“她不同意怎么跟我开房”这种逻辑来反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人民日报表示:

公正的判决绝对不应用“男错女对”之类性别标签来概括,而是:构成犯罪者就应承担责任;“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 “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等法律常识值得一说再说,这是法律对女性权利的明确保护,男性掌握这些法治常识,也很有必要。

笔者完全赞同,男同胞们确实应该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普法意识很重要,因为这可以保护自己;只不过,建议上述要求必须是对男女双方同时一起提出,即今后的婚姻嫁娶,应该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摒弃一些旧社会的观念、风俗等,女方也不可以再依据旧社会的观念、风俗等来向男方提出要求,例如索要彩礼、举办订婚宴等,双方均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作为合法夫妻关系。

只不过,即便做到了上述这一切,真的就能够顶得住女方一句“他违背了我的意志”吗?

人民日报: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但女方还拿了彩礼,这又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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