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4号

单位名称:湖北裕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3164940A。

经查明,2024年11月3日,你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23街坊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青山冶金青山区23街坊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11·3”一般高处坠落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青山冶金青山区23街坊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11·3”一般高处坠落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追责情形。

2025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武汉青山区23街坊项目事故致1死 湖北裕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4日

(发布机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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