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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两干部违规吃方便面被处分?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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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份关于江苏泰州顾高镇2名干部的处理通报引发关注。据网传的这份通报中称,张姓和李姓干部于6月9日在镇政府旁超市共同消费两份单价14元的方便面(合计28元),被认定为不符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细节要求。对此,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不实。
网传通报的部分内容:
各办公室(中心)、村(居)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持续深化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现将近期我镇查处的一起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吃喝问题通报如下:经查,2025年6月9日(星期一)下班后,顾高镇政府办公室干部张某(男,31岁)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干部李某(女,29岁)二人,在明知上级及我镇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吃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纪律要求下,未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竟在镇政府周边场所(位于某某路美好便利店内),共同食用非单位配餐食品。二人合计消费方便面2份(价值合计人民币28元,平均每份14元),行为逾越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
张某、李某二同志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为个人下班后的简单用餐,但其本质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自我要求松弛的具体表现。在当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此类行为的发生,暴露出我镇极少数党员干部对作风建设要求的认识仍然模糊,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未能深刻理解日常小节折射出的纪律作风大问题。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以下规定:
1、康洁自律要求:未能时刻保持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作风,未能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摩之风,将个人便利置于纪律规范之上。
2、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虽为自费,但选择速食方便面而非归家或节俭自炊的方式,未能将勤俭节约的要求融入日常行为习惯。
3、作风建设细节管理:在非公务时间、非公务场合,使用非单位配餐食品的行为,被认定为不符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细节要求。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相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本单位规章制度)及相关作风建设规定,经顾高镇党委研究决定:
1. 对张某、李某二同志予以全镇通报批评。
2. 责令张某、李某二同志分别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深刻反思错误根源。
3. 二人当月/季度相关评优评先资格取消。
4. 相关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网传通报的部分内容
对此,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不实。
来源: 百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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