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64岁的母亲李女士(化姓)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颐慈养护中心期间,遭遇护工粗暴对待和言语恐吓,并出现多处肋骨骨折。
王先生称,相关监控视频被作为证据保存并报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铜山派出所在今年3月20日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显示,李女士被故意伤害案已经立案。

无法在家照顾,儿子将患病母亲送进养老院
41岁的王先生是独子,经常出差,不能在家照顾母亲,便考虑把母亲送进养老机构。他说,徐州市铜山区颐慈养护中心是熟人推荐的,3月8日,他在养护中心杨院长的帮助下,对母亲李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书面评估:可以正常饮食(需喂食),意识清楚。患有帕金森氏症、抑郁症倾向和高血压等。

当天,王先生就帮母亲办理了入住,并且按照每月3600元的标准缴纳了费用。“这里一共有10几个房间,每个房间有30平方米左右。”王先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当时养护中心共有8个老人和3个护工。李女士独自住一个房间,每天由不同的护工轮流照顾。
此后,王先生白天都过去看护母亲,晚上未留守过夜。因为疾病,李女士晚上经常睡不着觉,有时候还会吵闹。王先生说,母亲入住前,把这些情况都告知了养护中心,经院方同意,在房间内安装了摄像头,以方便观察母亲的情况。
半夜看监控,
目睹护工粗暴对待母亲
3月18日深夜,王先生通过手机监控查看母亲情况,看到让他震惊愤怒的场景。视频显示,当夜李女士因为无法入睡,情绪激动。护工马某用束缚带捆住李女士的手脚,同时用语言刺激她,“你睡觉我都不让你睡,对你这样的人不狠心都不行。”王先生称,在之后的3个小时内,护工多次重复捆绑母亲的手脚并进行了言语威胁。
王先生手机保存好证据后,于次日凌晨5点左右将母亲从养护中心接走送医,并立即向属地派出所报了案。铜山区公安局铜山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并将护工马某带走问话。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显示,李女士急性创伤,多处肋骨骨折。

警方已立案,
将根据伤情再处理
4月1日下午,王先生和律师团队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颐慈养护中心。王先生要求养护中心按照服务协议,履行服务内容告知一些基本情况:如护工马某入离职时间、是否在职、是否取得从业资格等问题。养护中心杨院长均表示无可奉告。
当天,在徐州市铜山派出所,办案民警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民警表示,因涉嫌故意伤害,派出所已经作为行政案件进行了立案。同时,经调查和内部研判,目前此事被定性为民事纠纷,最终处置需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再做判断。

王先生说:“我母亲入院前有体检报告证明没有骨折,在养护中心入住期间出现多处肋骨骨折的情况,护工马某和徐州颐慈养老服务中心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月3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颐慈养护中心杨院长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护工马某是该养护中心护工,目前已经离职,具体离职时间不能告知。面对记者的其他问题时,杨院长称案件已交给公安部门立案处理,一切以公安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他暂时不予回应。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护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
1、王先生把母亲放到养老院,已经和养老院构成合同关系,母亲没有在养老院得到应有的照顾,养老院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养老院的违约行为,王先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2、 护工虐待老人,存在过错,护工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护工的职责本来就是照顾老人,应该有耐心,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还伤害老人,他就应当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
3、王先生的母亲已经受了伤,如果她的伤是轻伤以上,护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刑法》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规定:护工或养老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零度时评综合现代快报、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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