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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批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被限期拆除,法院: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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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审批于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鉴于该房屋系当事人唯一居住用房,拆除将致使其无居所可居,故依法撤销该限期拆除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理,是否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未经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但该房屋是刘某及其子的唯一住房。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将导致其流离失所,明显不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政机关应先考虑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再决定是否限期拆除。海淀城管局未充分考虑刘某的居住安全利益,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符合比例原则及法规规范目的,故判决撤销该决定。
此案例彰显了行政行为需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法院在审理中不仅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考量其是否合理。这一裁判意见提醒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避免因过度执法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权益损害,同时也为类似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017)京0108行初627号、(2018)京01行终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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