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清,男子开着收割机去收割麦子,一亩60元,可他刚开收割机进麦地不到两米,就收割出一根钢筋,50公分长,有12毫米粗,是插到地里的,他的收割机坏了,只能维修,维修好之后,他继续收割麦子,可是又收割出一根钢筋,也是插着的,这下他的收割机受损更严重了,他找到种植户,种植户道出了怀疑的对象。
据小溪办事6月22日的报道,王先生开着一辆非常好的收割机,他收割的麦子干净又利落,收费也不是很贵,60元一亩,种植户都喜欢找他。
他每年也是靠麦子收割季,在这几天挣上一笔钱,维持家中的生计,这是难得的好工作的,即使挣的不是特别多,但是他这几天都会干得特别认真。
可这一次,一个种植户找到他,两人达成合作协议,王先生就开车到他的麦地里去收割,可就是这一块麦地,让他的收割机差点用不了了。
当时他看着一片金灿灿的麦地,也替种植户感受到收获的喜悦,他喝了一口水,深吸一口气,抖擞了一下精神,就开始干活。
他一脚踩着油门,收割机就开始咚咚咚地运转起来,他要收割麦子了。
可收割机刚运转没一会儿,他刚进麦地不到两米,他就发现收割机有问题,他听到咔咔咔的声音,他感觉到异常,他就赶紧查看收割机,结果发现了一根钢筋。
这可让他一肚子火,这是谁把钢筋扔进麦地里的。
他仔细看了看那根钢筋,结果发现了不对劲,钢筋有一节是有泥的,有另外一节是没有泥的,一看这钢筋就是插进麦地里的,而不是扔进麦地里的。
如果是扔进麦地里的,那么是躺着的,整根钢筋都会有泥或者都没泥,现在一节有泥,一节没泥,显然就是有人故意把钢筋插进麦地里的。
看到这根钢筋,王先生意识到,有人使坏,他赶紧找到种植户,问他有没有得罪人,种植户说自己在村里的人际关系还可以,没有得罪人。
王先生这么一听,就觉得这件事可能是自己多想了,反正收割机受损也不是特别严重,就维修了一下,收割机还能继续收割麦子。
但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他多少有些心里别扭,他只想赶紧收完这个种植户的麦子,他对这一块麦地有了阴影,害怕还有钢筋。
结果他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在这块麦地的同一个方向,他的收割机刚收割了一点麦子,结果又收割到一根钢筋。
这根钢筋和前一根钢筋一模一样,是一节有泥,一节没泥的,显然也是故意插上去的。
而这一次,他的收割机受损非常严重,割刀损坏了,刀杆,护刀器都变形了,滚筒运转起来,全车都抖动,还有里面看不见的损坏。
这一次王先生是真的恼怒了,收割机损坏了,维修起来要一大笔费用,这还不是关键的问题,关键是,这耽误了收割。
他有些想不通,他也没有得罪人,种植户也没有得罪人,那到底是谁把钢筋放在这里的。
种植户看到王先生的收割机,在自己的地里受损如此严重,他也特别的不好意思。
他静悄悄地告诉王先生,说王先生收割麦子比较好,大家都找他,发生这样一件事,有可能是同行所为,但至于是哪一个同行,他也不敢确认。
种植户的话,言之有理,王先生也觉得是同行所为,就赶紧报了警,但是由于麦地没有监控,王先生也没有怀疑对象,他不知道是哪一个同行干这件事,所以事情很难有进展。
但王先生一想起这件事,依然心里特别不舒服,他害怕自己就算是修好了收割机,还会遇到这种事情,他这才来找来记者。
他跟记者说,他只有一个诉求,他每一年也就只有这几天挣钱,希望不会再发生这种事情了,他希望他的遭遇能够报道出去,告诉那些使坏的人,不要再干这些伤天害理的事情了。
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有人故意麦地里插钢筋,就是想破坏王先生的收割机,这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做出了规定,具体条文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这个人和种植户有过节,还是妒忌王先生,他都不可以干这种事情,当然他已经做了这样的事情,他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王先生的收割机是在种植户的麦地里受损的,那么种植户是否有赔偿责任,就要看种植户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种植户没有过错,他没得罪插钢筋的人,那么他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你认为这件事是同行所为吗?(来源:小溪办事—202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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