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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行人逆行相撞损害赔偿——看看北京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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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青岛电视台(QTV-1)法治青岛栏目普法课堂,以“走路时二人相撞,责任如何承担”为题,青岛市李沧区法院韩姓庭长以实际案例现身说法,因首创所谓行人“未保持步行安全距离”被撞担责,饱受公众和各界争议,如此“安全距离”直接挑战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引发了人们的不安。
那么,走路时行人相撞,双方过错和责任如何划分呢?下面我们来看一则相似案例,同样是“行人逆行相撞的侵权责任纠纷”,北京丰台区法院的过错和责任认定,笔者是心服口服的。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8日,北京西站二楼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行李箱绊倒摔伤。经过15天的治疗,王老太最终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老太家人认为刘女士对于王老太太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2万余元。
二、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刘女士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查清基本案情后,认为在后面顺行被撞的刘女士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种判决笔者是心服口服的,有法可依、有理可讲,更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价值观导向。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刁彤的裁判观点如下:(1)本案事发地点是北京西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行进旅客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2)王某某转身至摔倒,只有不足4秒时间,刘女士无法预见王某某何时突然转身以及转身后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刘女士并不存在过失。
因此,丰台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正常通行的乘客无需对王老太履行最高的注意义务,也无法预料王老太会被身后的行李箱绊倒,本身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无法构成侵权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刘女士同样不存在危险行为,不构成侵权。相反,王女士和她的儿子是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因此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北京丰台案例总算让我们吃了颗定心丸,也证明了青岛“行人安全距离案”的创新式普法,除了说明了某个人或者某个系统内司法人员价值观的扭曲而不自知外,它代表不了法,我们也应当相信,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司法的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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