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扶老人反被讹”事件引发舆论关注。9月27日,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的尹先生对媒体表示,9月14日他带儿子去医院看病时看到一名推车老人摔倒,好心帮老人扶车却被冤枉成肇事者,一度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找了十余天之后,尹先生终于找到了一个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证明了自己的清白。桃源县交警大队也对媒体证实,事发时尹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与老人无接触。

尹先生对媒体表示,自己在好心扶老人之后一度面临对方“往死里逼”,老人家属“申请痕迹鉴定,口出狂言要他赔偿医药费用”,指控他“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民事变刑事”等一系列问题。如今虽然沉冤得雪,但十余天里的“精神恍惚”与提心吊胆,恐怕让尹先生回想起来还心有余悸。

如果尹先生不是用了十几天终于找到了监控,并得以自证清白的话,恐将面临“一生被毁”的可怕前景。对比他扶起跌倒老人的一片好心,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公然嘲弄,也会冲击社会道德的底线,进一步固化当下公众“不敢扶老人,就怕被讹”的普遍认知。

这个认知已经流行多年了。一方面,人们担心“被讹”而尽量选择“不去扶老人”,这是“理性经济人”根据现行博弈规则所能选择的最佳方案:扶了人最多得一声谢谢,但若是不巧碰上了“碰瓷老人”,那就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应对后续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如果见义勇为者需要在扶老人之后自证清白(而且未必成功)的话,那就给“碰瓷”诬陷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实,老人跌倒无非有两种情况:别人撞的,自己倒的。而无论是哪一种,还原事实与确定权责时都应从逻辑与事实出发。人性有助人的向善一面。现实中当然有“撞了人才扶起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排除“明明是撞了人却假装助人为乐”的可能,但司法实践中绝不能假定人性不会助人,排除见义勇为的可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原告来证明是被告撞倒了自己,而不应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撞人。

在本案中,老人及其家属显然是瞅准了这一点,选择了诬陷助人者以实施最大套利,背后的心态也是类似“有枣没枣打两杆子”:讹人成功就是无本生意,讹人不成也不过“说声对不起”就可以过关。因此,公检法机关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有必要从根本上改进应对办法,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在弘扬公平正义的同时表彰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首先,在类似事件出现时,应当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扶老人的人自证清白。在本案中,老人及其家属既然指控尹先生撞人,那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尹先生自证清白,等于是给其他见义勇为者又加上了一层负担,反向倒逼人们采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策略,劣化社会道德。

其次,公开指控要为真实性负责,否则就是污蔑诽谤,甚至涉嫌敲诈勒索与诬告陷害。在本案中,老人及其家属明明是被救的一方,却以种种虚假指控威胁尹先生,要求赔偿3万元,远超司法解释中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的构罪门槛,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警方应该在尹先生自证清白之后,立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威慑心存不良者不要以身试法“碰瓷讹诈”,反向倒逼其他幸进之徒知进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司法更要支持见义勇为者。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即使见义勇为行为对受助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尹先生是基于人性的良善而出手相助,公权力不仅不应纵容碰瓷讹诈者,更应该大力褒奖乃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这起事件再次显示,“扶不扶老人”的议题拷问着社会良心,也是公共治理的必答题。公检法机关与其他公共部门应多管齐下,不能让见义勇为变成冤案的温床: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在类似事件里恪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逻辑,严厉打击碰瓷讹诈者,判一批此类敲诈勒索案,才有望扭转社会认知,方能扶起倒下的社会良心。

王兢

责编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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