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入住酒店,去洗个澡,结果在擦身体的过程中,发现浴巾有拳头大的血迹,这可吓了他一大跳,他赶紧去医院检查,如果检查出来感染了病,他不但要酒店承担后续的费用,还要求房费退一赔三,酒店不同意,要求他们自证血迹不是他们的。   说起这件事,乔先生就非常害怕,毕竟这是一块血迹,这件事可大可小,若是上一个客人没什么毛病,也就是小事,但若是上一个客人有什么问题,那乔先生真的就危险了。   当时他订的这家酒店,是觉得环境不错,入住的当天已经很晚了,是凌晨的2点左右了。   当时他们奔波了一天,也是身心疲惫,只想着赶紧洗个澡,然后舒舒服服地睡个觉。   乔先生洗完澡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没有自备毛巾,这时他也来不及多想了,反正浴室有浴巾,他就拿浴巾将就一晚。   他当时是没有想这么多的,他觉得这么好的酒店,浴巾肯定是每天都更换的,更何况那浴巾叠得整整齐齐的,看起来洁白洁白的,没有任何问题。   所以他洗完澡之后,就拿浴巾来擦身体,结果擦着擦着,他就发现浴巾有拳头大片的血迹,当时他就吓得冷汗直冒,他再也不敢用浴巾擦身体了,就胡乱穿上衣服,跟同伴赶紧去医院检查身体。   当然去之前,他要酒店有个说法,他当时出来之后就赶紧打电话给前台了,要求他们赶紧过来解决此事。   当时店员过来之后就给浴巾拍了照,也向领导报告了此事,但是没有及时给乔先生作出答复。   乔先生一看他们处理方式的态度,就着急了,就问他们:“这血迹到底是怎么来的?”   乔先生怀疑这血迹是上一个客人留下来的,酒店没有更换浴巾,所以他才会用到这有血迹的浴巾。   但工作人员很快否认了乔先生的质疑,他们告诉乔先生,他们每天都会更换浴巾的,他们更换的浴巾是干净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乔先生实在太害怕了,他来不及等酒店解决完此事,他就先和同伴去检查身体。   虽然检查出来的结果,暂时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医生一句话让他们忐忑不安,医生说还要多检查几遍才能确认有没有染上其他的病。   发生这样的事,乔先生也没心思住在这样的酒店了,他只要求酒店能够赶紧解决此事。   乔先生的诉求很简单,如果他因为这拳头大的血迹染上了其他的病,那么后期的检查和治疗费用,酒店就应当赔偿,同时他们也不想住了,他们要求酒店退房费退一赔三。   但酒店一看乔先生诉求,马上表示不同意,他们解决的方案是免了第1晚的住宿费,乔先生当然也不同意。   对于乔先生的赔偿诉求,酒店表示要乔先生证明,这些血迹不是乔先生和他同伴的。   他们还说这血迹非常新鲜,根本不是上一个客人留下来的,因为上一个客人离开他们酒店已经24个小时了,如果是上一个客人留下来的,血迹不会是这样。   店长还说,他怀疑乔先生是想借机敲诈的,毕竟这么大的血迹,他在使用浴巾的时候,怎么会没有发现,这也太显眼了,他发现血迹了,不可能还拿来擦身体。   乔先生一听,酒店的工作人员在推卸责任,还怀疑他是想敲诈,他很气愤,就要求酒店对毛巾上的血迹进行检测,看到底是不是他们的血迹。   他明确告诉工作人员,只有对血迹进行化验,才能证明血迹不是他们的,这样才能划分责任。   但是酒店要求乔先生自己将血迹拿去检测,他们可以分一半的样品,并且检查的费用还要乔先生他们自己来承担。   乔先生看到酒店的态度很恼怒,本来他也不想将此事闹大的,但看着他们的态度,他就想证明这血迹不是他的,可是鉴定机构又不允许他个人送检。   这让他非常为难,更让他没想到的是酒店还报了警。发生这样的事,真让他身心倍受煎熬。   那么乔先生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乔先生入住酒店与酒店构成合同关系,酒店是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乔先生是在使用浴巾的过程中发现血迹的,那么酒店就应当承担此事的责任。   2、酒店要求乔先生自证,血迹不是他的。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既然乔先生主张血迹不是他的,那么他确实可以对血迹进行检测,只要拿出证据,酒店就应当赔偿。   3、酒店怀疑血迹是乔先生他们的,认为他们借机敲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乔先生他们是借机敲诈,这就是违法行为了,但乔先生愿意检测血迹,那么这血迹应该不是乔先生他们的。   那么你觉得这血迹是怎么来的?来源:极目新闻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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