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治安处罚法将于明年元旦开始施行。这次治安处罚法修订中一个引人关注的内容是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防卫的正当性。

修订后的治安处罚法较原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9条,该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被称之为“防卫条款”。其实“防卫条款”早就有之,并且在现行刑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治安处罚法增加的第19条是法律规定的延续和统一。同时,无论是现行刑法还是修订后的治安处罚法都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法律界的一句格言。这句话最早由德国学者贝尔纳于19世纪中叶提出。他说:某一个人自己获得了正当防卫权,就意味着每个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人都拥有正当防卫权,可以对受到威胁的权利加以捍卫,这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对于每一个侵犯了我权利的人,我都可以为了保护权利而用铁拳将其驱逐。

此次治安处罚法修订增加“防卫条款”之所以被社会广泛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过往一些治安案件处理中,“被殴打还手即互殴”让许多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不敢还手、正当防卫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维护,以至于“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荒谬事例时有出现。

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一家饭店女老板被醉酒男子殴打后还手,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两人 “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老板的反击行为是为制止违法侵害,应不予处罚。

修订增加的“防卫条款”的内涵远不止于“互殴”。修订后的治安处罚法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为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自卫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鼓励公民在合理限度内勇敢维护自身权益,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正义观念。

同时要看到,第19条是附有条件的,它还规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既是鼓励受侵害的公民奋起自卫,也是告诫受侵害的公民要适当有度。比如,如果侵害人已经停止了侵害,被侵害人继续“追着打”显然是不合适的。法律支持公民维护权益,但不是无限度支持。这就是维护权益需要遵守的适当性原则。

治安处罚法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包括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第19条针对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性质、厘清是非曲直上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刑法到治安处罚法关于自卫的规定,都体现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重要立法和执法理念,同时,这一理念还有更广阔的拓展空间。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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