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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男子与原同事保持了长达近十年的婚外情关系,通过微信红包、代还信用卡等方式向对方转账超20万元,而婚外情的女方也以各种方式向其转账11.8万余元。多年下来,两人之间的往来款项竟多达数百笔。妻子发现后,将婚外情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钱款。2月10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该院维持原审判决,令婚外情女方向原配妻子返还转账差额8.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妻子发现婚外情,丈夫向情人转账超20万元

狄某和蒋某是一对夫妻,但狄某与原女同事赵某多年来保持着不正当关系。逢年过节,狄某都会给赵某转账买礼物,长期下来累计竟超过20万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狄某的原配妻子蒋某发现了丈夫的这段婚外情。一时间,震惊、愤怒、悲伤的情绪在心头交杂,不过蒋某很快冷静了下来,她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方归还相关钱款。

一审法院查明,蒋某与狄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赵某与狄某曾是公司同事。2013至2021年间,狄某以还信用卡、代付、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向赵某转账累计20.4万余元。而在2012至2021年间,赵某也以各种形式转账给狄某11.8万余元。

两人之间各类转账及代付、代还信用卡等款项相折抵,赵某实际从狄某处获益8.5万余元。

法院: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无效,退还互转差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某提供了狄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支付宝代付、代还信用卡等方式向赵某支付款项的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收取狄某交付的款项,已完成对赠与合同关系的初步举证义务。

赵某虽抗辩狄某和其的钱款往来并非赠与,但未能列举充足反驳证据。狄某辩称其与赵某原为同事关系,因报销垫付及彼此借款还款等事宜,发生资金往来,也未能就报销及借款还款进行举证。

赵某和狄某均主张上述款项性质并非赠与款,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两人均未能列举充足反驳证据推翻蒋某主张,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应认定两人之间赠与关系存在。

本案中,狄某跟妻子蒋某两人的消息中多次说自己犯了错误,对不起妻子,而赵某在与蒋某的通话中也承认自己犯了“成年人的错误”。同时,赵某、狄某在特殊日期转账的数额均为“520”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因此可以认定两人存在暧昧关系,证明狄某未尽到婚内的忠诚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认为,狄某在十年间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赵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与蒋某平等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狄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赵某返还蒋某8.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介绍,考虑到狄某与赵某之间的往来款项多达数百笔,基本为整数,时间跨度近十年,在已分配举证责任,并给予各方充分举证质证时间的情况下,三方均无法逐一说明每笔款项的情况或举证证明往来款项属于其他性质,故一审法院以狄某和赵某彼此往来款项差额确认赠与金额符合常理,并无不当。

最终,南通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将其归类为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不待言。”该案法官表示,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在本案中,丈夫狄某与赵某之间的金钱来往行为,处分的是其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经过蒋某的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所有权。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的行为不符合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互相忠诚的社会道德要求,扰乱了公共秩序、有损善良风俗,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陈羽柔 古林

视频剪辑:周嘉楠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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