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在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一公路大桥护栏被撞断,客车坠落,导致14人死亡、9人受伤。前后历经9年,在最高检抗诉后,该公路大桥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终于缴纳了50万元罚款。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案件信息,记者查询发现,上述事故正是发生于2013年的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报告认定施工监理单位负有责任,安监局决定处罚50万元

最高检发布的这起指导性案例是“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

案情显示,甲公司系某公路大桥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2005年7月,公路大桥竣工验收。2013年3月12日,公路大桥桥南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双层卧铺客车因驾驶员避让一辆逆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向右猛打方向,操作不当,与摩托车发生刮碰后,撞断公路大桥护栏坠入桥下,致使1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和公路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和事故技术专家组。2013年4月11日,事故技术专家组作出《技术报告》。7月24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驾驶员所在公司等多家单位或者部门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等不同责任。其中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因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甲公司是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事故段安全护栏施工质量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分别作出处理建议,其中包括建议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湖北省安监局”)对甲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2013年8月19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14年4月22日,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上述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理单位提起诉讼,一、二审和再审安监局均败诉

2014年7月21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5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技术报告》已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系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湖北省安监局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认定甲公司存在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行为,却没有举证证明上述行为与护栏破坏失去保护作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湖北省安监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大桥的施工即使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技术报告》中所述的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焊接质量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不能得出大桥的施工质量及甲公司对大桥施工质量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段大桥护栏被撞击后失去防护作用从而使肇事客车越出护栏,导致事故结果加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甲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结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查明事实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必要前提和依据,甲公司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湖北省安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湖北省安监局认为其没有义务去查明相关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1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湖北省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湖北省安监局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湖北省安监局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认为施工质量缺陷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认定事实错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均有多因一果的特性,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原因。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也是依据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作出。

本案中《技术报告》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但并未排除焊缝长度及焊缝高度等施工问题是护栏破坏的非主要或次要原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应当构成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据此,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判决否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质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事实,否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责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系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间接原因。《技术报告》没有完全排除焊缝质量问题是护栏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原判决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人民法院未确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违法,《事故调查报告》合法有效。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2023年11月9日,甲公司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记者梳理此前的官方通报和公开的判决书,甲公司正是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除公司接受行政处罚之外,官方责成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发生事故标段监理处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权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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